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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752号

曹小新与刘宁、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小新,刘宁,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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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曹小新,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宁,居民。被执行人刘亮,邳州市××水泥厂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曹小新与被执行人刘宁、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7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宁、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小新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2000元,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2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曹小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元,由被告刘宁、刘亮负担。因被执行人刘宁、刘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7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 爱 祥执行员 范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