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446号申请人邱建成,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昂昂,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邱建成申请执行贾昂昂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建成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贾昂昂送到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1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贾昂昂将案款2167元、诉讼费25元给付申请人,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