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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949号

原告冯灿诉被告遵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灿,遵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949号原告冯灿,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委托代理人陈廷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西大街366号。法定代表人肖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灿诉被告遵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灿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