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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3721号

罗萍与刘文海、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萍,刘文海,宋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3721号原告罗萍,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刘文海,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州村。被告宋静波,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罗萍与刘文海、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萍撤回对被告刘文海、宋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鸿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