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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执180号

段开风与被执行人杨玉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开风,杨玉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180号申请人段开风,女,1969年1月8号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杨玉科,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开风与被执行人杨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玉科公告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全部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4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所等相关单位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翻程

审判员  靳 化

审判员  吴豪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仔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