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财保第35-1号申请人马应祥,男,汉族。被申请人曹宝祥,男,汉族。
申请人马应祥与被申请人曹宝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曹宝祥驾驶的冀JU79**号(冀J2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我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甘0421财保第35号裁定,对曹宝祥驾驶的冀JU79**号(冀J2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此事,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曹宝祥驾驶的冀JU79**号(冀J2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对担保人马应祥所有的位于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杨柳村一社32号住宅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步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