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行初200号起诉人赵延根,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柘荣县,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起诉人赵延根诉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赵延根诉称,其系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村民,2016年4月21日,起诉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起诉人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政府递交《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要求被起诉人公开:“1、从2011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止,国家财政每年拨款多少,五年总计拨款多少到柘荣县政府?2、柘荣县有几个乡?有几个镇?”被起诉人于2016年5月5日作出柘政信答(201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认为起诉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要求起诉人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提交申请。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并未指出申请人需要更改和补充的具体内容,实质是滥用权力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构成行政���作为,已侵犯了起诉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起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起诉人赵延根基于柘政信答(201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延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
审判员 林 挺
代理
审判员 陈雁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