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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4308号

朱亚萍与唐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亚萍,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308号申请执行人朱亚萍,女,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唐峰,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527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13,455.42元及执行费12,53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989.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