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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436号

李非诉候某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非,候某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36号

原告:李非,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某丽,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非与被告候某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