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36号
原告:李非,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某丽,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非与被告候某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