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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19-1号

邓荣华申请执行杜清军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荣华,杜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邓荣华,男,生于1965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杜清军,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邓荣华与被执行人杜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4)射洪民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杜清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清军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清军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邓荣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华林

审判员  宋金全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