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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989号

王文川与尹亚东、詹酥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川,尹亚东,詹酥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989号

原告:王文川。

被告:尹亚东。

被告:詹酥酥。

原告王文川与被告尹亚东、詹酥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川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尹亚东、詹酥酥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7日,被告尹亚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100000元,月利息2%。另查明,两被告于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尹亚东、詹酥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王文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被告尹亚东、詹酥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5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