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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84号

黎爱民与刘传兵、张绍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爱民,刘传兵,张绍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黎爱民,居民。被执行人刘传兵,居民。被执行人张绍连,居民。本院在执行黎爱民与刘传兵、张绍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传兵、张绍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元俩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黎爱民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