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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囊执字第39-1号

阿荣与俄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荣,俄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囊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阿荣,男,1971年8月7日出生,藏族,农民,系青海省囊谦县吉尼赛乡买曲村人,现住吉尼赛乡买曲村,身份证号码6327251971********。被执行人俄周,男、1970年8月2日出生,藏族,农民,系青海省囊谦县吉尼赛乡瓦左村人,现住囊谦县香达镇,身份证632725197008022914申请执行人阿荣与被执行人俄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囊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俄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俄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俄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阿荣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俄周的财产申报,经查实在我县政法委确有西藏阳光公司的赔偿款140.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俄周在囊谦县委政法委的虫草赔偿款3329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林更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俄金旺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