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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32号

卫其霞、张贞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其霞,张贞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卫其霞,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张贞香,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贞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贞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贞香的银行存款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