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卫其霞,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张贞香,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贞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贞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贞香的银行存款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