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463号原告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街24号2楼。法定代表人郑军林,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果,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锋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桦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心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