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727号原告张新花,女,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北泥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111950********。委托代理人张杰,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荣凤,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东洞门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111964********。
原告张新花诉被告薛荣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花负担。
审判员 曲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