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璐璐,女,1995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因本案于2016月4月20日在上蔡县北大街医药公司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璐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璐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璐璐乘被害人刘某家���无人,破门进入被害人刘某家中,盗窃现金454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赃款454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璐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璐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赵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璐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45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璐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璐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璐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璐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吕政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