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杏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杏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159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未按期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其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大祥
审判员 陈霄燕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