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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852号

李红翠、汪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翠,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翠,女,1975年8月19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汪建华,男,1980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据(2016)皖152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汪建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商务××城市广场××房产。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建华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建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座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