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翠,女,1975年8月19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汪建华,男,1980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据(2016)皖152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汪建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商务××城市广场××房产。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建华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汪建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座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