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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63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朱成前、解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朱成前,解静静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6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怀化市芷江县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673597585J。负责人余谦,系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焱,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员工。被告朱成前,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解静静,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朱成前、解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邱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