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文珍,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张中义,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沈文珍与张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东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