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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30号之一

沈文珍、张中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文珍,张中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文珍,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张中义,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沈文珍与张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东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方 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