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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孔予瑛与被执行人及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予瑛,及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孔予瑛,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一拖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被执行人及霆,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瀛洲路1001号水木菁华1幢1-402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622**)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孔予瑛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孔予瑛(公民身份证号:410305196306170523)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