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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催16号

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吴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催16号

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汇票号码为3200005123263528,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出票人为杭州金品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杭州嘉禾纱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胡华江

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