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催16号
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汇票号码为3200005123263528,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出票人为杭州金品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杭州嘉禾纱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成都兴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胡华江
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