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良。被执行人毛明勇。被执行人毛明丛。被执行人毛思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良与被执行人毛明勇、毛思旭、毛文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21元由被执行人毛明勇、毛思旭、毛文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