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66号
申请人:高永亮。
申请人:周学农。
申请人:罗绍亮。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永亮与申请人周学农、罗绍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永亮与申请人周学农、罗绍亮因伤人事故纠纷,于2016年7月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高永亮损失:无损失;
二、经双方确认周学农损失:施救费400元;
三、经双方确认罗绍亮损失:医药费576.68元、车损900元、误工费300元、车费500元、施救费100元;
四、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高永亮承担100%,由高永亮一次性赔偿周学农400元,赔偿罗绍亮1980元,由周学农一次性赔偿罗绍亮185元;
五、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