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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1099号

章州翠与应颂裕、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颂裕,章州翠,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颂裕,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澳嘉桥村***号。

委托代理人:徐国强,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州翠,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银杏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戴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育才路***号。

法定代表人:倪哉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应颂裕为与被上诉人章州翠、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梯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应颂裕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应颂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海

代理

审判员  李新荣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