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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84号

任广明与褚海峰、冯吉纯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广明,褚海峰,冯吉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84号申请执行人任广明,男,XXX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XXX。被执行人褚海峰,男,XX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个体,现住XXX。被执行人冯吉纯,男,XX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个体,现住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广明与被执行人褚海峰、冯吉纯买卖合同纠纷(2015)黑监民再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83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黑监民再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俊臣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李松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勤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