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56号
申请人:孙芳浓,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
申请人:金智民,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杜桥镇上大坑村,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芳浓与申请人金智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芳浓与申请人金智民因伤人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孙芳浓损失:医药费1025.92元、误工费2080元、车费200元、车损800元;
二、经双方确认金智民损失:车损800元;
三、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孙芳浓承担70%,由金智民承担30%,孙芳浓一次性赔偿金智民2000元,由金智民一次性赔偿410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