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61号原告石某某,男,住址兰西县。被告王某甲,女,住址兰西县。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民
审 判 员 薛 莉
人民陪审员 邹旭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