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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561号

石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61号原告石某某,男,住址兰西县。被告王某甲,女,住址兰西县。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民

审 判 员  薛 莉

人民陪审员  邹旭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