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053号原告邵玉珍,女,1939年11月19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方顺桥村人。被告刘福进,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方顺桥村人。
原告邵玉珍与被告刘福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邵玉珍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玉珍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玉珍负担。
审判员 孙 立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