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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053号

原告邵玉珍与被告刘福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邵玉珍,刘福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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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053号原告邵玉珍,女,1939年11月19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方顺桥村人。被告刘福进,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方顺桥村人。

原告邵玉珍与被告刘福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邵玉珍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玉珍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玉珍负担。

审判员 孙 立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