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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刑初51号

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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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6年5月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5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谢飞,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特步”童装店门口与被害人孙某因琐事及债务纠纷发生口角。王某对孙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系恋爱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孙某系恋人关系,双方因琐事及债务纠纷发生矛盾。2016年3月31日20时50分许,王某在位于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特步”童装店门口与孙某发生口角,王某对孙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孙某因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中亦无异议,且有视听资料,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地处理与他人的矛盾,将被害人打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恋爱矛盾引起,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因琐事及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错,因此,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宫恒红

审 判 员  蔡 矿

人民陪审员  仇恒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