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方建英。
被执行人:何小刚。
被执行人:丰仙平。
被执行人:李树莲。
被执行人:余雅萍。方建英与何小刚、丰仙平、李树莲、余雅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建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刚、李树莲的房产由他案处理,被执行人丰仙平、余雅萍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已支付案款40000元,且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丰仙平、余雅萍的连带担保责任。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何小刚、李树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何小刚、李树莲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建英案款4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21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