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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009号

方建英与何小刚、丰仙平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建英,何小刚,丰仙平,李树莲,余雅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方建英。

被执行人:何小刚。

被执行人:丰仙平。

被执行人:李树莲。

被执行人:余雅萍。方建英与何小刚、丰仙平、李树莲、余雅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建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小刚、李树莲的房产由他案处理,被执行人丰仙平、余雅萍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已支付案款40000元,且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丰仙平、余雅萍的连带担保责任。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何小刚、李树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何小刚、李树莲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建英案款4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21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