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764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荣、顾淮荣,该公司员工。被告程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永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建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