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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1125号

谭检玉与曹佐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125号原告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邓洪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宋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