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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刑初113号

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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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刑初113���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于安徽省临泉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丽春、

书记员原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22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香港财富广场东侧货梯门口,被告人郭某将一辆“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917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证人李玉珍等人证言,被害人何某陈述,勘验、搜查、指认笔录,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范围内量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案情及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盗“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依法返还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荃

审 判 员  曹 洁

人民陪审员  宁国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晴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