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柏玉芬。申请执行人罗建清。申请执行人潘美金。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全。申请执行人柏玉芬、罗建清、潘美金与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27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43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
代理
审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