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劲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国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崧商初字第000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国祥(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1#钞的存款人民币3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