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58号
申请人:孙弯弯。
申请人:张岳飞。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弯弯与申请人张岳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弯弯与申请人张岳飞因伤人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2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孙弯弯损失:医药费2041.30元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90300元;
二、经双方确认张岳飞损失:无损失;
三、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孙弯弯承担100%,由孙弯弯一次性赔偿张岳飞160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