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占大伟。被执行人王泽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出布控被执行人的申请。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171号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伟平
审 判 员 陈 贵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