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919号
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吴家湾信息产业科技大厦701a。
法定代表人:何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淑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力。
被告:赵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力、赵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邱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桂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