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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90号

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56号院1号楼1层14号。法定代表人曹云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1号4层0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经理。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6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一、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设备款九万元;

二、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久趣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奕飞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