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79号原告XX。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宋永千。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XX诉宋永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双 来源:百度搜索“”
XX与宋永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779号原告XX。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宋永千。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XX诉宋永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