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986号原告姚×,女,1977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二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76年6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鑫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