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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986号

姚×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986号原告姚×,女,1977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二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76年6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 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鑫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