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235号

唐伯贤与洪海明、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唐伯贤与被执行人洪海明、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伯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2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