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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3632号

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林伟鹏、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林伟鹏,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632号

原告: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沈红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林伟鹏,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黄欣。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刘晟阳。

委托代理人:吴志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审理原告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鹏、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伟鹏、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伟鹏、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伟鹏、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公交柏顺绿动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海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祯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