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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05号

陈术敏与华正才、王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术敏,王贵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05号原告陈术敏,住址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军。被告华正才,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陈殿珠屯。被告王贵霞,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术敏与被告华正才、王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术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民

代理

审判员  薛 莉

人民陪审员  邹旭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景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