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05号原告陈术敏,住址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周德军。被告华正才,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燎原乡双山村陈殿珠屯。被告王贵霞,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术敏与被告华正才、王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术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民
代理
审判员 薛 莉
人民陪审员 邹旭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景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