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57号
申请人:孙秧南。
申请人:侯倩。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秧南与申请人侯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秧南与申请人侯倩因伤人事故纠纷,于2016年6月2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孙秧南损失:医药费6994.19元、伙食费210元、护理费560元、误工费2960元;
二、经双方确认侯倩损失:无损失;
三、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孙秧南承担70%,由侯倩承担30%,孙秧南一次性赔偿侯倩700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