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6783号
原告:郑卫。
被告:张军萍。
原告郑卫诉被告张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卫、被告张军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自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因资金周转所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本金46万元。2016年2月23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郑卫借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00)”嗣后,被告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军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郑卫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