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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239号

王亚与王明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亚,王明月,秦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239号原告王亚,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明月,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秦艳梅,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与被告王明月、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王明月、秦艳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明月、秦艳梅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对被告王明月、秦艳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冬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