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239号原告王亚,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明月,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秦艳梅,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与被告王明月、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王明月、秦艳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明月、秦艳梅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对被告王明月、秦艳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冬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