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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刑终180号

沈少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沈少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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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刑终18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少伟,男,1995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少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皖02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沈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沈少伟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沈少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少伟对原判决表示服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少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少伟撤回上诉。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建平

审判员  吴金华

审判员  张 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花子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